乐至县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乐至县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2022执768号
申请执行人:杨灿,男,生于1975年1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
被执行人:乐至县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童家镇。
法定代表人:*世成,经理。
杨灿与乐至县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川2022民初20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乐至县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乐至县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天池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童家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乐至县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童家分理处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天池支行的存款共计10644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任军
审判员张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