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乐至县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2022民初144号
原告:乐至县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童家镇福果村10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555778828A。
法定代表人:*世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乐至县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乐至县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乐至县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