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嘉友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嘉友实业有限公司与麻城景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81民初4753号 原告:杭州嘉友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90928881N。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麻城景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181MA496KMN84。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杭州嘉友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