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81民初4753号
原告:杭州嘉友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90928881N。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麻城景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181MA496KMN84。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杭州嘉友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