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嘉友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嘉友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卉纳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9民初16765号 原告:杭州嘉友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90928881N,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垦农场红泰六路489号11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柴淑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光,浙江四***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卉纳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08624307XP,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路421号六楼174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杭州嘉友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卉纳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于2022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杭州嘉友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光、上海卉纳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被告与原告之间签订的《上海卉纳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2.被告返还价款81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2年4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的利息损失144元,并继续支付自2022年8月15日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9日,原告与被告用微信与电话的方式成立合同关系,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2套书柜,并负责安装于原告办公室背景墙装饰,原告用微信向被告发送图片,约定书柜款式及颜色确定为**木色、色彩烤漆亮面等。2022年3月11日,原告在微信向被告发送相关详细材质与尺寸要求,作为补充合同的附件,补充详细材质规格与尺寸,交付期限15日工作日内,窄边框玻璃柜门(铝合金窄边框)等。2022年3月30日,被告向原告发送**的补充合同,向原告收取8100元。现被告违反约定义务,拒不按约定完成交付义务,且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义务。故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双方定作合同已履行完毕,不具备解除可能。原告以被告生产的颜色和图片不一样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被告完成的产品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原告无权要求退货;3.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定制产品不得退换。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原、被告经微信联系签订《上海卉纳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书柜,尺寸为高度2.88米、宽度1.25米、厚度0.3米,数量2套,单价3750元,总价7500元,含13%增值税专票包运费搬楼费8100元;质量要求以原告要求和产品说明为准;合同另附表格载明产品名称、材质、产品规格,其中产品规格:柜体尺寸为高度2.91米、宽度1.1米、厚度0.35米(与合同主文载明规格不同);材质:柜体为密度板免漆板、窄边框玻璃柜门为铝合金窄边框、收口条为密度板基材做油漆、侧见光板为密度板基材做油漆。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8100元。 合同签订前及签订后,双方均于微信聊天中沟通家具细节。原告表示:柜子贴墙上封顶,**木色亮面漆还带点木纹黑色亮面漆,预计高度2.88米、宽度1.25米、厚度0.3米,双开门玻璃,并发送样图。被告表示:尺寸量一下发给我们就可以的,生产的时候会缩一点的,不然也放不进去。原告询问:几个问题确定下:1.交货期多久;2.7000元含税运是否含安装费;3.是否**木色亮面漆还带点木纹黑色亮面漆材质;4.报价里的柜子是放着的还是贴墙的。被告回复:没有效果图的,图片就是你们的那个。15天左右交货,颜色都可以**木色的,是烤漆的,材质是密度板,放着的。原告询问:要贴墙做上去可以做吗?被告表示:这个基本不可能,现场做好了现场是不可能做烤漆的。原告表示:后背的不用烤漆。被告表示:颜色会和门不一样的。原告表示:效果里面背景是暗红的。被告表示:是柜子做好后再做背景。原告表示:这个是杭州这边现场的数据,他们是贴墙的不是放着的,设计师这边确定要贴墙的方式,所以在跟你确定下。被告回复:固定在墙上就可以了。原告表示这个是现场过去量的尺寸,这个图作为附件吧。被告表示:我们会让师傅去核对一下,以实际测量的为准,还有哪些细节。原告向被告发送合同中所附表格。被告制作《上海卉纳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并发送原告表示,您好,这个材质有写在合同里,您对一下,在合同的第二页。原告表示:好的。 家具交付后,原告询问:柜子颜色不对,你们不处理了吗,尺寸也做不对。被告回复:您好,柜子收到了,您这边觉得颜色有点红是吗,可以这样在您那边买油漆在表面刷一层上面中和一下红色。原告回复:你们安排人员处理下。被告回复:您看可以叫油***刷一层油漆中和颜色吗,应该是厂里的师傅把颜色做深了些。原告回复:不行。嗣后,原告询问:这个柜子怎么退。被告回复:您这是定制的,退回来我们也卖不了。原告表示:实在不能换,我们只能退货了。你们这个还不处理,运回去改成黑色的我们也可以接收,再不处理我们要走诉讼程序,你说尺寸我们也就不追究,就是颜色的问题。被告表示:来回运输成本也挺高的,在当地找个油***上门刷一层黑漆可以吧?原告回复:味道重吗,还有这个效果如何?你们是专业的,这点要考虑下。被告回复:味道通风一段时间就可以的。嗣后,原告表示:你们地址哪里,柜子退回去。双方未有进一步沟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上海卉纳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账户交易明细回单、照片、视频及当事人庭审***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上海卉纳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已按约支付合同价款,被告应当按约提供合同项下家具。原告主张被告提供的家具存在尺寸、颜色、材质问题,因此原告要求以退款退货方式处理。被告则辩称案涉家具并不存在原告主张的问题,且案涉家具为定制产品,已和原告明确说明不予退货,如有质量问题可予以换货。关于尺寸问题,案涉合同主文及合同附表存在两种尺寸标准,案涉家具显然无法同时满足两种标准,根据双方沟通过程。原告于微信沟通中所要求的尺寸与合同主文载明尺寸相符,因此双方实际约定的尺寸标准应以合同主文为准。根据原告对案涉家具测量显示,案涉家具基本符合双方合同主文所载明尺寸,被告亦表示实物会略小于测量值,案涉家具尺寸误差尚在合理范围内,故本院认为案涉家具尺寸符合双方约定。关于材质问题,原告主张案涉家具应符合合同附件载明的材质,但双方于微信沟通中对案涉家具的特征表述始终为烤漆而非免漆板,结合前述尺寸差异之论述,本院认为合同附件尚不足以作为双方对案涉家具的标准,细节仍然应当结合双方沟通来确定。关于颜色问题,原告主张案涉家具应为**木色亮面漆还带点木纹,被告则认为实物已符合双方约定的颜色。因双方未有样品确定颜色,在双方仅有效果图作为颜色参照物时,本院以原告提供的照片与双方微信聊天中发送效果图比对,案涉家具与效果图确存在色差,结合双方微信中的售后沟通,被告亦未对颜色存在误差予以否认,相反,被告表示可以刷涂油漆来中和红色,故本院认为案涉家具确实与效果图存在色差。但该色差尚不足以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应认定被告属轻微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案涉家具系定制家具,难以在他处利用,且双方签订合同时被告已明确向原告表示不予退货,因此当案涉家具不符合双方约定但未达到合同目的的无法实现之程度时,双方应积极选择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方式采取补救措施,以发挥物的最大利用价值。对于色差问题的补救措施,被告提出可以中和色差予以补救,原告提出退货、换货或运回去改成黑色,但最终双方未能就补救方案协商一致。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已明确表示拒绝接收案涉家具,案涉家具对原告已缺乏使用价值,合同目的至此无法实现,故本院确认《上海卉纳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关于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本院根据双方合同履行过程、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原告对损失扩大负有责任,酌情确定由被告返还原告合同价款4050元,对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返还价款后,可在三十日内自行至原告处取回案涉家具,逾期原告不负保管职责,如原告拒绝配合返还家具,被告可另案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原告的合理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卉纳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杭州嘉友实业有限公司价款4050元; 二、驳回杭州嘉友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12.5元,由上海卉纳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上海卉纳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