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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杭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09民初5955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90928881N,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垦农场红泰六路489号11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柴淑珍。 被告:***,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原告***与被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公司承包了建造装修工程,后将该工程的水电、油漆等工程分包给被告***。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做工。2022年4月28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劳动报酬人民币14500元,尚欠劳动报酬人民币113870未付。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劳动报酬,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原告劳动报酬,被告拒绝支付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13870元;2.判令被告**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属实,现尚欠原告113870元未付,目前暂无经济能力支付,在**公司支付其款项后,其会向原告结清款项。请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被告***从被告**公司处承接钱江云谷产业园11幢601室、602室装修。后***将其中水电、油漆、泥工浇地坪、泥工贴地砖工作交由原告施工。2022年4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单据四份,分别载明:水电工班组***,115天×380元=42370元,已付6000元;油漆工班组***,98天×350元=34300元,已付8000元;泥工浇地坪班组***,50天×350元=17500元,已付500元;泥工贴地砖班组***,90天×380元=34200元。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欠付款项,原告诉至本院,诉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算单据4份、工程装修施工合同1份以及到庭当事人在庭审中的**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原告与被告***间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款项总计为128370元,已支付14500元,尚应支付113870元,现被告***未及时支付欠付款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认为,**公司非案涉合同相对方,亦未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合理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款项113870元;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8元,减半收取1289元,由***负担。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