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新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李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81民初7193号 原告:李某,男。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缺席)。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朱某,男。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西街里1号。 负责人: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朱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