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224民初4810号
原告:昌图县某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开原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昌图县某某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原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昌图县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图县某某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70.5元,由原告昌图县某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