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山东德威置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03执异8号
案外人:赵惠聪,女,198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大桥西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邓传庆,董事长。
被告:山东德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开元街道胡家朱茂村。
法定代表人:柳建平,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德威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中,案外人赵惠聪对本院查封其名下财产提出书面异议。审查过程中,案外人赵惠聪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赵惠聪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于丽霞
人民陪审员  邢世友
人民陪审员  范 欣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良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