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2民初1517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南苑西路1168号6幢401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25年12月18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七日内缴纳诉讼费,原告逾期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