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2民初6251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南苑西路1168号6幢401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