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川0193民初971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四川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
法定代表人:沈某,职务不详。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