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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浩纳物资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辽0204执2620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关于申请人某甲公司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辽0204民初326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5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