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681民初3952号之二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南苑西路1168号6幢401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6年3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5920元(原告已预交10869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