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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3民初14410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山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南苑西路1168号6幢401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第三人某丙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利民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