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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第十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5民初1127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某丙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6日作出(2026)沪0115民初1127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4,355,473.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于202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的银行存款4,355,473.05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