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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某有限公司;江苏某甲有限公司;魏某;江苏某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13民初3168号 原告:南通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魏某,男,汉族,1988年10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被告:江苏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薛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某甲有限公司、魏某、江苏某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8元,减半收取1239元,由原告南通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