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伟晟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浙0111执54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韩某。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沈某。 申请执行人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南通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浙0111民初5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江苏南通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某有限公司货款27890元、逾期付款损失4047.04元,并支付以2789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分段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暂计至2025年7月7日为353.25元);被执行人江苏南通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某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江苏南通某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49.5元、执行费38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南通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责令江苏南通某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江苏南通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苏南通某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南通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启东市南苑西路某房产、南苑西路某房产、南苑西路某房产、南苑西路某房产、南苑西路某房产域、南苑西路某房产、南苑西路某房产、南苑西路某房产、南苑西路某房产、南苑西路某房产、汇龙镇某房产、某房产、人民中路某房产、人民中路某房产、人民中路某房产、人民中路6某房产,本院均已采取轮候查封措施。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江苏南通某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大额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南通某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案款。 鉴于被执行人江苏南通某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又拒绝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苏南通某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了拘留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江苏南通某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浙0111执54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