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0602执1449号
申请执行人:xx公司,住所地东胜区。
被执行人: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沈xx。
申请执行人xx公司与被执行人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2024)内0602民初724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xx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费xx元未缴纳。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内0602民初72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