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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谯城区某某风管有限责任公司与绍兴市某某消防设施有限公司,李某某,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03民初3617号 原告:亳州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乙,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李某,住浙江省绍兴市。 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南苑西路1168号6幢401区域。 法定代表人: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淮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清和园C3号楼(商业)。 法定代表人:钱某。 原告亳州市谯城区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某有限公司、李某、北京某有限公司、江苏南通某有限公司、某淮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涉及工程价款鉴定,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