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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某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新疆某水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3201民初2276号 原告:徐州某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彭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金仕成(和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水务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魏某,总经理。 被告: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沈某,董事长。 被告:新疆某旅宾馆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 原告徐州某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水务有限公司、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某旅宾馆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徐州某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8日以原告已与被告新疆某水务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徐州某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某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62.66元,减半收取7,031.33元由原告徐州某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剩余7,031.33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