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启东盈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006执463号之一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006执4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启东盈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玲镇台角村杨沙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77965267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南苑西路1168号6幢401区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85417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启东盈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4)琼9006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书]。2025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启东盈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琼9006执463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八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25年08月23日印制 (共印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