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新0105执19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八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5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南苑西路1168号6幢401区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八酒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6日依据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0105诉前调书1174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新疆八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案款1942723.4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1827元,实际给付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5年5月6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须知,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5年5月8日、5月13日、6月13日、7月16日、8月12日共计5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设银行账户1604个,账户均为专户或已被冻结,本院已依法查封、冻结上述账户;
3.本院于2025年5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机动车新×**号克莱斯勒牌汽车,本院已查封,鉴于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故无法处置;
4.本院于2025年5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证券开户情况,土地登记信息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5年5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于2025年5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及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未登记不动产;
7.本院于2025年5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未购买理财型及分红型保险;
8.本院于2025年9月1日依职权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穷尽调查措施后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