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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管业有限公司、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81民初5380号 原告:南京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吴某,男,198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南京某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吴某买卖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20日撤回对被告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吴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某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某管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吴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275元(原告已预交3182元),由原告南京某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