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81民初7686号
原告:上海某建筑材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某建筑材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某建筑材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某建筑材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