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26民初299号
申请人:夹江县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夹江县界牌镇鸣凤村7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69697518X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申请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站前二路松山安置小区管委会*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1615315079。
法定代表人:***。
夹江县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账号为XXX内的存款1839882.66元。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保全金额为1839882.6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账号为XXX)的存款1839882.66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