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181执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夹江县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69697518XM。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界牌镇鸣凤村7社。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峨眉山市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744696290T。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金顶南路13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8)川1181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0日受理夹江县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峨眉山市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3765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4113元,负担本案执行费1965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在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因余额不足,不满足扣划条件。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忠
审判员聂宏武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潘磊
书记员*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