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26民初297号之一
原告:夹江县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夹江县界牌镇鸣凤村7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69697518X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玄滩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5768X2。
法定代表人:易定渊。
夹江县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夹江县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324元,由原告夹江县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