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126执461号
申请执行人:夹江县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夹江县界牌镇鸣凤村7社。统一信用代码:9151112669697518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迎宾大道20号5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1155574X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夹江县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2390791元及诉讼费等。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夹江县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9)川1126执4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向华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