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夹江县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126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夹江县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夹江县界牌镇鸣凤村7社,统一信用代码:9151112669697518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双丰村委会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184170628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夹江县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3462710.72元及诉讼费等。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夹江县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9)川1126执3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向华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