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夹江县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峨眉山市明安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26民初298号
申请人:夹江县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界牌镇***7社,统一信用代码:9151112669697518XM。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峨眉山市明安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佛光南路290、2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6757843924。
法定代表人:**。
夹江县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峨眉山市明安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夹江县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46×××93内的存款,以720921.93元为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交了保全标的为720921.93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书面承诺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峨眉山市明安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46×××93,冻结金额限额以720921.93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须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孟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地摸约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