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华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202民初20356号 原告:***,男,1984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4031984********。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820********。 原告***与被告安徽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华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过程中,因本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被告华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效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因无法送达文书导致案件无法在法定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内审结。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查明案件事实,本案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