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与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2023)沪0107财保37号 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启文路9号021幢21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2009弄68号16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