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15779号 原告: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607218727U,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2009弄68号16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890736048,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三墩路85号2幢6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三方(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汇好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JT7HX3H,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凤林西路2500号4号楼2-A-90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绍兴汇好建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绍兴汇好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绍兴汇好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