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9民初1700号
原告:A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瑞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2024年3月4日,A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A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76元,减半收取1738元,由A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