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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唯立技术有限公司、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9民初1700号 原告:A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瑞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2024年3月4日,A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A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76元,减半收取1738元,由A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