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澜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澜景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4民初8249号 原告:**,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澜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星西路106号院6号楼13层131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澜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澜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澜景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澜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澜景公司支付业绩提成奖金62 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澜景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与澜景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澜景公司应在协议签订后支付**股权回购款和业绩提成奖金共计人民币175 000元,具体支付时间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分三次支付。其中,第一笔为人民币8500元,于本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为人民币43 750元,于本协议签订后六个月届满日支付;第三笔为人民币43 750元,于本协议签订后十二个月届满日支付。协议签订后,澜景公司仅于2019年3月22日向**支付了58 195.2元,至今尚欠**116 804.8元款项未支付,其中业绩提成奖金为62 500元。**认为,**与澜景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也均应按照协议履行。现协议约定的履行期已届满,但澜景公司并未如约按期足额支付相应的款项,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澜景公司辩称:**离职时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的奖金是125 000元,澜景公司已经支付了62 500元,剩余62 500元未支付,因为**在离职后成立了与澜景公司业务相同的公司并且带走了公司客户。**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其掌握大量的客户信息并且发展成自己的客户后从中牟利,不顾及竞业限制协议。**成立的公司与澜景公司形成竞争关系,给澜景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并造成损失。因此澜景公司根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第3条第3款的约定取消继续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本案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 **与澜景公司自2016年4月16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3月11日,**与澜景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澜景公司同意全部回购**持有的公司股权,支付回购款50 000元;同意支付**延期发放的2019年业绩提成奖金125 000元,以上款项共计175 000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分三次支付。第一笔为87 500元,于双方股权转让(回购)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为43 750元,于本协议签订后六个月届满日支付;第三笔为43 750元,于本协议签订后十二个月届满日支付。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确保达成以下条件,否则,甲方有权延期、削减、取消上述款项,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进行追偿和索赔。(1)**应为所掌握的澜景公司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2)**在任何场合应正面宣传澜景公司企业、产品、服务和品牌形象,不可对澜景公司商誉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害。(3)**应积极配合澜景公司做好所负责的工作交接,确保澜景公司工作顺利过渡。(4)除上述条件外,**应确保不对澜景公司造成任何不利影响以及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 现澜景公司已经支付2019年业绩提成奖金62 500元,尚有62 500元未支付。澜景公司主张因**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故不同意支付该笔费用。 上述事实,有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保密、竞业限制和知识产权协议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系澜景公司员工,双方于2019年3月11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对澜景公司拖欠**业绩提成奖金予以确认并明确了支付时间。澜景公司主张因**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故未支付剩余款项,但业绩提成奖金属于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亦未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则无法主张业绩提成奖金,故本院对澜景公司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故对于**要求澜景公司支付业绩提成奖金62 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澜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业绩提成奖金62 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澜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