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李某某与湖北某某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4民初2172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湖北某某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湖北某某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