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某某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4民初4340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某某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5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经济开发区。 第三人:***,男,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哈尔滨市呼兰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