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4民初4340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某某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5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经济开发区。
第三人:***,男,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哈尔滨市呼兰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