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鄂0324执358号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支付2619914.88元、逾期付款利息820557.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797.8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156.00元、申请执行费28599.15元。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强制执行到位人民币2619914.88元、逾期付款利息820557.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797.89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5156.00元、申请执行费28599.15元被执行人已缴纳。至此,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6)鄂0324民初16号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