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孝昌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921民初1012号 原告:孝昌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孝昌县。 。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某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武汉市汉阳区。 。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孝昌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孝昌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2024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孝昌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昌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孝昌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