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民终34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某某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某某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4民初10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某某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某某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某某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50元,由上诉人湖北某某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