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5民初1513号 原告:北京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湖北某某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1元,由原告北京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