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0104执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某某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安徽某某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鄂01民终17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扣被执行人湖北某某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20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z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