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瓦屋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洪雅县瓦屋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423民初1262号 原告:***,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雅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四川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雅县瓦屋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青衣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洪雅县。 被告:***,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洪雅县。 原告***与被告洪雅县瓦屋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