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天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世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口市鲅鱼圈区某某金信水暖五金商店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民申26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营口世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昆仑大街北段威尔森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王秋雨,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营口市鲅鱼圈区**金信水暖五金商店,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镇北关街。
经营者:梅振环。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牛贵山,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营口天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公园路11-2号629室。
法定代表人:田凤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国,辽宁卓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军,辽宁卓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营口世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营口市鲅鱼圈区**金信水暖五金商店、牛贵山、营口天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8民终3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营口世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以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营口世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营口世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樊少忠
审 判 员 禹政一
审 判 员 张怡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华
书 记 员 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