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天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8民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新,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原审被告:营口天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金新、原审被告营口天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盖州市人民法院(2021)辽0881民初33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请求撤销盖州市人民法院(2021)辽0881民初336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本案中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未签订过任何建筑工程合同,也没有达成过任何口头协议,所以本案不应作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予以立案。原审裁定显示本案立案时间为2021年1月20日,但从上诉人收到的起诉状副本上显示,起诉时间为2021年8月9日,更加印证立案程序存在严重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金新主要起诉的是***、**夫妻,金新对营口天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仅仅是主张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据此,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在上诉人***、**所在地的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上诉人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诉人特此提起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21)辽0881民初3360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至上诉人***、**所在地的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问题,在案件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应根据原告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确定案由并据此确定案件管辖。原审原告以建设工程转包为基础法律关系要求各被告返还工程款,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因本案涉案工程即不动产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关于上诉人称本案程序违法问题,经查,被上诉人金新原审起诉状列明的起诉时间为2021年8月9日,原审法院立案时间为2021年9月6日,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对上诉人该项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七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杨健
审判员吴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