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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广州某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05民初19579号 原告:邱某,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园(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关某。 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4号1501-09房、1601-09房。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原告邱某与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