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7民初29215号之二
申请人:成都众诚禾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韦家碾一路118号6栋2楼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豪(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创亿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众诚禾通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创亿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2022)川0107民初2921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成都创亿嘉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申请人成都众诚禾通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众诚禾通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本案已撤诉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成都创亿嘉科技有限公司在账户内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