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民终8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淋垚智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莱芜汶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山东淋垚智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淋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6民初46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淋垚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2.案件受理费由***负担。事实和理由:本案属一般民事纠纷,并非劳动争议,一审法院应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虽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但本案双方的《保密协议》系独立于双方的劳动合同,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源代码程序与目标程序系不可分割的同一作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3条规定,***在任职期间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淋垚公司所有;根据《保密协议》第三条,5保密义务人均承认公司因投资、支付劳动报酬而对这些商业秘密的所有权。根据《保密协议》第三条,4服务关系结束后,公司保密义务人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等交还公司,本案在劳动关系终止后***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拒不上交源代码,构成侵权,双方纠纷是典型的侵权纠纷,明显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
***辩称,本案属于劳动争议,不同意指令一审法院审理。***并未侵权,也未违反保密协议。淋垚公司的第一项诉求属于著作权纠纷,该类纠纷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淋垚公司的第二项诉求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应该适用仲裁前置程序。***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在淋垚公司工作,但***自任职以来从未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离职时已经按照流程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并未带走属于公司的任何材料和东西。综上,请求依法驳回淋垚公司上诉请求。
淋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交付任职期间所开发软件程序的源代码、物联网平台软件(附软件清单);2.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要求***支付违约金12万元、赔偿损失8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3月20日,淋垚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2020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30日时止。乙方在甲方从事技术工作。乙方在合同期间的工资标准由甲乙双方根据甲方岗位标准及乙方的劳动技能情况协商确定,为便于人员管理,甲方工资实行密薪制,所确定的工资金额乙方应予以保密。甲方在给乙方发放的工资中已含每月社保补贴。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必须提前5日通知对方。2020年4月11日,淋垚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保密协议》,其中第一条商业秘密约定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和甲方公司《文件管理办法》中列为绝密、机密级的各项文件。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说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第二条保密义务人指知悉甲方商业秘密,并且在甲方领取报酬或工资的人员。第三条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约定1、保密义务人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保密义务人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2、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处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4、服务关系结束后,公司保密义务人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试验设备、试验资料、客户名单等交还公司。5、鉴于保密义务人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对公司在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之后,保密义务人均承认公司因投资、支付劳动报酬而对这些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因此保密义务人同意甲方按下列方式执行:保密义务人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自离开公司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自营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公司生产、研究、开发、经营、销售有关的相关工作(包括受雇他人或自行从事),并对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加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泄露。甲方按规定向乙方支付补偿金。第五条违约责任1、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至少相当于其工作报酬或一年工资的违约金。2021年6月1日,***向淋垚公司提出离职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案涉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淋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案涉保密协议是基于劳动合同而签订,应认定为劳动合同的从合同,保密协议中对商业秘密及保密义务均作出了约定,淋垚公司、***之间因为保密协议的履行产生的纠纷,系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仲裁范围,应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山东淋垚智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是淋垚公司的员工。淋垚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交付任职期间所开发软件程序的源代码、物联网平台软件,属于员工离职后与单位交接的工作内容。第二项诉讼请求为按照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以上内容均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前应以仲裁前置程序为要件。而本案未经仲裁裁决即向一审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驳回淋垚公司的起诉正确。
综上,山东淋垚智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