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淋垚智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淋垚智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16民初4616号 原告:山东淋垚智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位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莱芜汶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知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淋垚智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淋垚公司)与被告***商业秘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淋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淋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交付任职期间所开发软件程序的源代码、物联网平台软件(附软件清单);2.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2万元、赔偿损失8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0年3月30日入职原告处工作,在技术岗位主要从事水肥一体机相关软件开发及研发产品的测试工作。2020年4月1日双方签订《保密协议》。由于被告个人原因于2021年6月1日提出辞职申请,被告在未经原告批准、工作未完全交接的情况下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在原告处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由原告享有,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进行工作交接,但被告拒不配合,拒不向原告交付工作期间开发的程序、源代码、物联网平台等软件。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保密协议》第五条违约责任:保密义务人违反保密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至少相当于其工作报酬或一年工资的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辩称,原告所述不实,被告并未侵权,也未违反保密协议。首先,原告的第一项诉求属于著作权纠纷,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类纠纷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且原告在未确权的情况下无权提出该项诉求。其次,原告的第二项诉求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应该适用仲裁前置程序。再次,该案的纠纷实际上是原被告(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著作权权属的纠纷,并非因劳动者泄露或纰漏单位的商业秘密等有关违反保密义务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更非著作权人与单位外部人员、法人或组织之间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如果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应该举证证明被告存在《著作权法》第52条、《计算机保护条例》第23、24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而著作权的归属纠纷并非上述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行为引起的纠纷,因此被告不存在违约,也不存在侵权,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更无需进行赔偿。最后,被告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在原告处工作,但被告自从任职以来从未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被告离职时也已经按照原告的流程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并且未带走属于原告的任何材料和东西,因此原告主张的被告违约及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另外,原告有无损失不能确定,即使原告有损失,造成该损失的原因、与被告有无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参与度均不能确定。综上,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20日,淋垚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2020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30日时止。乙方在甲方从事技术工作。乙方在合同期间的工资标准由甲乙双方根据甲方岗位标准及乙方的劳动技能情况协商确定,为便于人员管理,甲方工资实行密薪制,所确定的工资金额乙方应予以保密。甲方在给乙方发放的工资中已含每月社保补贴。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必须提前5日通知对方。 2020年4月11日,淋垚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保密协议》,其中第一条商业秘密约定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和甲方公司《文件管理办法》中列为绝密、机密级的各项文件。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说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第二条保密义务人指知悉甲方商业秘密,并且在甲方领取报酬或工资的人员。第三条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约定1、保密义务人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保密义务人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2、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处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4、服务关系结束后,公司保密义务人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试验设备、试验资料、客户名单等交还公司。5、鉴于保密义务人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对公司在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之后,保密义务人均承认公司因投资、支付劳动报酬而对这些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因此保密义务人同意甲方按下列方式执行:保密义务人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自离开公司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自营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公司生产、研究、开发、经营、销售有关的相关工作(包括受雇他人或自行从事),并对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加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泄露。甲方按规定向乙方支付补偿金。第五条违约责任1、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至少相当于其工作报酬或一年工资的违约金。 2021年6月1日,***向淋垚公司提出离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为案涉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案涉保密协议是基于劳动合同而签订,应认定为劳动合同的从合同,保密协议中对商业秘密及保密义务均作出了约定,原被告之间因为保密协议的履行产生的纠纷,系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仲裁范围,应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淋垚智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