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民终43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淋垚智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山东淋垚智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淋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2)鲁0116民初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淋垚公司以双方争议已在另案中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淋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2)鲁0116民初38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山东淋垚智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山东淋垚智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